省國土資源廳出臺9條用地措施,助推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

發(fā)布時間: 2016-04-12   來源:南方日報

  為助推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,省國土資源廳近日研究出臺了9條用地保障措施。筆者11日從省國土資源廳獲悉,我省將把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(yè)網(wǎng)點用地范圍,按照加油加氣站用地供應模式,結合實際優(yōu)先安排土地供應。

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健全與之相適應的產業(yè)、土地、金融、財稅、環(huán)保、價格等政策體系。根據(jù)《廣東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補短板行動計劃(2016-2018年)》,到2018年底,全省須建成集中式充換電站約500座。為此,省國土資源廳研究出臺了9條有針對性的用地保障措施。

根據(jù)要求,省市兩級全力保障項目用地指標;采取提前介入、現(xiàn)場辦公、綠色通道和專人負責跟進等機制,加快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報批,對需由省人民政府批準、急需開工建設的,可以縣(市、區(qū))為單位組織用地報批;并允許以承諾方式實現(xiàn)“占水田補水田、占優(yōu)補優(yōu)”。

在優(yōu)先安排土地供應上,我省將把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(yè)網(wǎng)點用地范圍,按照加油加氣站用地供應模式,結合實際優(yōu)先安排土地供應;對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建設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,可以租賃方式或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。

省國土資源廳有關負責人介紹,在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中,鼓勵盤活利用存量建設用地。在已有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、公交場站、社會公共停車場、高速公路服務區(qū)以及加油加氣站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,不增繳地價;其中,在不改變用地主體、規(guī)劃條件的前提下配建的,5年內繼續(xù)按原用途和土地使用權利類型使用土地。

據(jù)悉,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差別化用地政策,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,在供應其他相關建設項目用地時,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和使用條件;允許土地使用權取得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;鼓勵充電基礎設施依法取得地役權進行建設。

      關鍵詞: 國土資源,電動汽車,充電設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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