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開始正題之前,筆者先就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的區(qū)別做一個闡述。事實判斷屬于描述性判斷;而價值判斷是關于什么是“好”,什么是“不好”,什么“應該”的表述。一個基本的邏輯,從事實判斷無法直接得出價值判斷(youcan’tget“ought”from“is”)。只有加上價值判斷的標準(什么是好,什么是不好),事實的判斷才能導出價值判斷,從而具有總體上的改變方向與行動含義。
事實判斷本身也沒有想象中的那么簡單。因為關于事實本身,可能就暗含著“價值標準”假設。而這個假設,可能是有問題,或者不全面的;另外的問題就是現實信息或者方法論的不完備,使得對事實的認識手段不足。一個簡單的例子就是:經濟發(fā)展的概念,本身就是一個巨大的價值判斷。而構建在這個概念上的事實判斷在現實中非常常見,比如GDP的比較。
但是,這并不意味著實證研究不能做到“客觀”,因為我們在一些基本價值上可以取得一致,也就是什么是“好”,什么是“不好”的一致意見。
在我國的能源政策,特別是能源規(guī)劃中,這二者的含義與邏輯演進,并不總是令人滿意的。缺乏價值判斷標準、或者價值判斷標準不明確合理、價值判斷偏向某個利益相關方等問題都不同程度的存在。這里面典型的就是中國電價國際比較與認識電價水平高低的問題。筆者就此做一個初步的探討,希望引發(fā)更多的爭論。
之一:事實判斷的標準問題
這一點體現在“中國電價是高還是低”的事實判斷問題上。由于各個貨幣單位不同,跨國的電價水平的比較必須基于一種度量,通常是美元。那么中國電價的美元價格比歐洲低就說明“中國電價低”這個事實了嗎?如果以“美元”為標準,這無疑是個正確的事實,但是這也是一個沒有任何含義的事實。
它無法說明居民消費電力的負擔程度。因為我國人們消費的是自己口袋的人民幣,它的生活水平如何,取決于這些人民幣的購買力。如果用于電力支出的份額多了,那么用于其它支出的份額就必須減少。要衡量中國電價高與低,必須與收入水平比較,以消除衡量單位的影響,比如看看消費1000度電在收入中的比重。這個“美元標準”不合理,它無法說明中國電價通常意義上的“貴”還是“便宜”。
還有人認為,消費同樣電力的收入比重是不合適的。因為發(fā)展階段不同,我國居民用電量大大低于發(fā)達國家(十分之一甚至更低),其在支出中的比重也低于發(fā)達國家。誠然,如果標準是“現實”支出的占收入的份額,那么這無疑也是一個正確的事實。
但是這同樣是個不合理的判斷標準。消費的電力代表著福利水平,消費越多福利水平越高(當然,嚴格講,并不會是線性關系)。福利水平的差異既來自消費量的差別,也與消費價格相關。要衡量價格的貢獻(也就是高低),必須把消費量的差異固定住,這樣才衡量了價格高與低單一因素的影響(也就是一個反事實問題:如果消費水平相同,那么價格的差異帶給福利的變化有多大)。在福利意義上,這樣價格水平的比較才具有可比性。
之二: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等同
“中國電價相比其他國家是高還是低”,與“中國電價應該比其他國家高還是低”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命題。中國電價比國外低,就意味著中國需要漲價嗎?那可不一定。這屬于典型的混淆了事實問題與規(guī)范問題,直接從事實判斷跳到了價值判斷?;蛑f,其價值判斷的標準是“各國的電價應該是趨同的,這是好的”。而這個價值標準,實在沒有任何哲學或者心理學上的依據,一個多元化的世界,為什么要趨同呢。
事實上,在這個比較上,一個比較清楚可行、容易達成一致意見的標準是:電價的水平相對于投入越小越好,也就是投入產出比要最大。這很容易理解,這樣說明效率最高,同樣的投入,可以得到最便宜的電價,讓社會的所有人收益,或者同樣的電價水平,所需投入的資源最少。
以上是電價機制的角度,也就是說基于成本傳導或者市場機制形成的電價。
現實中,電價還經常是一種手段,幫助實現特定的政策意圖與目標,比如抑制消費,改善能源安全狀況,在我國這樣一個家底不厚的國家,助力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(跨期的可消費數量不至于減少過快或者耗竭)。這個角度也可以構成一個價值判斷的標準,那么無疑,我國應該維持較高的能源價格水平。
之三:價值判斷缺失顯性標準
就一點也存在于我國的電價探討之中?!熬用窆I(yè)電價比”不知道從什么時候發(fā)明的。但是所謂“居民工業(yè)比價不合理”的說法比比皆是。就是不知道,這一價值判斷的標準,也就是其比價合理與否的標準在哪里?分析一些報道的邏輯,似乎其標準是發(fā)達國家,無論是美國、日本還是歐盟,其居民電價都是大大高于工商業(yè)的。
但是這一標準的道理在哪里呢?如果發(fā)達國家更合理,為什么不改成發(fā)達國家那樣呢?這個“不合理”的判斷,似乎并沒有顯性的標準,本質上是一個補貼程度的問題。在我國15%居民消費對85%的工商業(yè)消費的格局下,只要有交叉補貼的存在,就必然是這樣一個比價關系,沒什么合理不合理之說。更進一步,工商業(yè)電價高了,居民電價低了,居民整體就負擔減輕了也是有很大疑問的,這也只對最低收入階層有實質性意義。如果說為了照顧最低收入階層(價值標準:最低收入階層是需要照顧的,這是重要的)而推行補貼,形成這種比價關系,那又何來“不合理”一說呢?也僅僅是因為包含補貼而不同。
之四:(隱含)價值判斷標準偏向某一相關方
任何的政策調整都有“贏家”與“輸家”,但是政策本身首先需要是一個做大蛋糕的政策,這樣才能保證即使有“輸家”,政策的改變也會有足夠的剩余去補償“輸家”。政策的調整,首先是一個做蛋糕的過程,需要強調整體的效益成本最大化。這一標準,通常也是衡量一個政策是“好”還是“壞”的首要標準。
就這個標準而言,長距離輸電顯然不是一個“好”政策,因為它投資損耗巨大,輸配電成本很高。從用電方而言,其距離發(fā)電端地理位置遙遠,同樣的價格體系下無法同地理位置更加接近的用戶競爭;而從發(fā)電端而言,其遠距離輸送到受端(加上輸電成本還有損耗),也在很大的可能上無法跟本地電源的競爭力可比。行政訂立的價格體系,對體現電力的時間與空間價值完全無能為力。本地用戶挨著電廠,不需要輸電成本,卻用不上便宜電,這完全是整體效率損失。
而面對中東部的霧霾,關于輸電可行性的論證,全部都是“輸電可以減少霧霾”,即使這一事實判斷是正確的(這也是有爭議的),那么需要發(fā)展輸電的結論也必須建立在“中東部好了就ok”的價值標準之上,而不是整體效率標準。而局部好了就ok,顯然是經不起推敲的。很難想象,長距離輸電意味著整體的效率損失,中東部又不想高價買電(所謂落地電價不高于本地上網電價),這種情況下西部有足夠的動力與“剩余”參與。整個輸電政策的好與壞,不能偏向其中的某一相關方,而應該首先是個整體的問題。這種體系安排也是不可持續(xù)的。
總結:事實性的結論與規(guī)范性的含義
因此,關于中國電價是高還是低的問題,事實的判斷有兩條:
1.中國電價水平相對于其效率前沿,偏高。通過電力體制改革釋放改革紅利,可以有效地降低電價。這是電價機制的含義。
2.中國電價水平相對于其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目標,偏低。施加額外的政策手段(通常是資源稅或者消費稅)抬高價格,可抑制消費。如果利用這部分政府收入,支持其他方面(比如居民收入、其他消費)的稅收減免,可以取得額外的消費與增長效應。
基于通常為人們接受的價值標準(效率越高越好,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能力越強越好),其“規(guī)范性”的政策含義也非常明確:
1.中國必須堅定的推進促進競爭的改革,以提高電力部門的效率,降低作為機制的電價水平。
2.中國必須實施日本、歐洲那樣的能源高稅高價格政策,抑制電力消費,減緩能源與環(huán)境安全憂慮,促進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。
這二者是并行不悖的。現在的問題是:政府的政策目標并沒有歐洲那樣強度的體現(稅率還大大低于歐洲的水平),而終端價格已經比肩歐洲了。關鍵的問題是:通過改革,提高產業(yè)效率;把價格搞正確,消除大部分的價格扭曲;有些扭曲是額外的政策目標的需要,但是其理由必要要足夠充分,扭曲帶來的賬戶收支必須足夠透明。